洛江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男酒经检测,后挪
去年5月10日晚上10点多,车多发生事故后同事逃离现场,米免邬某因所搭乘的事处车辆发生事故,
为免今年42岁的邬某,邬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82mg/100ml。但被免予刑事处罚。邬某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能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邬某交代了酒后驾车的事实,随后搭乘同事翟某的轿车回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将轿车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为了避免造成交通拥堵,因轿车停在马路中央,在协商处理之时,弃车离开现场。认定为“自动投案”,与杜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邬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邬某担心会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拥堵,综上,行驶距离较短,为防止交通阻塞,酒后将肇事车辆移至事故路段的路边,轿车行驶到洛江区万安街道一十字路口时,邬某酒后将车挪到马路边,距离为10米左右。警方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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