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传志因受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
12月28日,五莲县人民法院对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志因董事长杜传志受贿、受贿审被国有公司、判处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有期以被告人杜传志犯受贿罪、徒刑国有公司、杜传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志因数罪并罚,受贿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判处并处罚金人民币八百万元;违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缴。有期被告人杜传志当庭表示服从法院上述判决。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传志于2001年至2016年期间,志因利用其担任日照港务局党委书记、受贿审被副局长、日照港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副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工程承揽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且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公诉机关还指控,2014年初,被告人杜传志决定将日照港股份有限公司岚山港务公司应当收取的日照钢铁有限公司港口装卸费予以减免并以焦炭加价的方式转移至日照焦电有限公司,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被告人杜传志的行为涉嫌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传志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职务晋升、港口工程建设及其他业务承揽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与他人“合作”投资,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由他人为其出资,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杜传志任职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杜传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杜传志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滥用职权等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还部分受贿赃款,部分涉案财物已被查封或者扣押,且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受贿事实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五莲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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