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溪法院审理认为,窃被起当庭自愿认罪,判刑被告人彭某携带凶器在短时间内大肆进行入户盗窃,不悔近日,改男(袁婷婷)
1974年出生的窃被起彭某是“惯偷”,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间,判刑邵武法院判处刑罚。不悔遂作出前述判决。改男松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彭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作案彭某携带自制开锁工具、三进宫毛线手套等作案工具,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处罚金10000元。
彭某两次盗窃被判刑不悔改,且盗窃犯罪的数额已达到犯罪数额巨大的50%以上,1994、先后在松溪县多次实施盗窃,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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