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义务教育阶段于明年1月1日起允许跳级
11月28日,山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义务于明允许其中明确学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教育阶段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年月终身不变。日起除特殊教育学生外,跳级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山东学校不能接受未按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的义务于明允许学生。新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教育阶段
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
在最新的年月《规定》中,对借读不再有规定,日起而一人一号,跳级籍随人走的山东规定也使得学籍与学生分离的情况不可能再次发生。学校应为计划招收的义务于明允许学生和已报到的学生建立学籍,若出现未报到或超计划招收的教育阶段学生,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不予确认学籍。
据了解,三年前教育部出台《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进行编码,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一人一号,籍随人走。此次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也明确,“籍号分为全国学籍号和省学籍辅号,全国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五四”制“六三”制对接
根据《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这一规定也与此前的学籍管理规定相一致,而新出炉的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中对转学又进一步细化,并考虑到“五四学制”与“六三学制”出现转学、升学差异,提出了具体的对接办法。
根据《规定》,“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六三学制”小学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初中一年级学生可转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除此之外,“五四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六三学制”小学的六年级或初中一年级;“六三学制”小学毕业学生可升入“五四学制”初中一年级或二年级。
学生转学,须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到转出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允许跳级
新版《规定》中指出,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业成绩特别优异的学生,由学生或其父母、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评估,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本学段内跳级。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本学段内只允许跳级一次,每次只能跳一个年级。跳过年级视为完成相应年限的教育。学生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小学一年级不允许跳级。
据了解,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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