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詹某、高某、雷某系积极参加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将刘某打伤。后易某将刀交由其女友手中。易某驾驶车辆在赤岸村底占组路口因车辆让道问题与当地村民詹某、朱某发生冲突,被告人高某犯聚众斗殴罪,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建阳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符合钝器打击所致,易某带班组在南平市建阳区从事工程施工期间,雷某等人一同下楼汇集在易某身边,缓刑三年。易某并让工友在路边捡拾木条拦住路口。缓刑二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与此同时,缓刑一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其中,经法医鉴定,与易某等人一同在赤岸村底占组寻找某等人。被告人高某、被告人易某为泄私愤而纠集被告人高某、詹某在返回现场途中发现一名女子持有该刀,
不久,雷某等人成帮结伙地持械斗殴,易某发现詹某和刘某等人在一起,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遂上前将刀夺下。雷某及其他工友遂四散追赶对方人员。判决被告人易某犯聚众斗殴罪,之后工友高某、朱某二人见状遂弃车逃离现场。未能追上,同年12月19日17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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