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尊严不容践踏,挑衅
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制定国家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强制力。讯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可以采取谈话、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监察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12项监察措施是法定措施,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山西省、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监察权威不容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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