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纪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采取谈话、以出逃方式逃避监察机关调查,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阻碍或者干涉监察机关、调查、监察权威不容挑衅!阻碍监察机关调查的行为,讯问、留置等12项监察措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任何人都不得触犯。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苏某挑衅国家监察权威,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作为依法设立的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
遵守国家法律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法律尊严不容践踏,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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